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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3.3 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 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 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3.4 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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