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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 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 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 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 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 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 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 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电子交易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 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 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卖方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式;
f)检验标准和方法;
g)交货时间;
h)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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