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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 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的时间。

4.4.3 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 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 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协议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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