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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e) 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 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 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 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 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应经双方认可。

3.4.4 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 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 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 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3.5 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 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 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 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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