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于9月21日发布《关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的公告》。
该《公告》公布了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其中,首次公告煤矿272处,调整产能煤矿62处,取消公告煤矿315处,变更名称煤矿4处。
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来看,去除取消公告的煤矿,煤炭产能从高到低依次为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新疆、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贵州省、四川省。这些省市产能都在500万吨以上,前4个省区产能在1000万吨以上,陕西省和山西省产能在10000万吨以上,分别达13300万吨,11705万吨。
从煤矿数量上来看,去除取消公告的煤矿,陕西省产能较为集中,共28处煤矿,其中产能在1000万吨以上的煤矿就有7处,均为调整产能煤矿。山西公布煤矿有67处,其中产能在90万吨以上的煤矿有22处,1000万吨以上的有2处。
在取消公告的煤矿中,数量最多的为湖南省,共97处,全部为小型煤矿,以6万吨居多,全部产能565万吨/年;其次是重庆市,共91处,全部为小型煤矿,产能544万吨/年;新疆共32处煤矿,产能292万吨/年。
能源局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安全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