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日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企业及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管总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而2008版中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在事故调查中,新版规定未明确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事项。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委托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
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
瞒报的较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督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
瞒报的一般事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督办。
而2008版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新版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规定为: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重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而2008版中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