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中国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同时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艰巨挑战和难得的历史机遇。
《意见》明确,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中国煤炭工业要遵循发展规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要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原则,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配置生产要素,遏制盲目扩张和无序建设,控制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要坚持提质增效、集约发展原则,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合理安排区域开发强度,推进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原则,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宽松政策环境。要坚持绿色开发、清洁利用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依靠科技创新、强化监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重点做好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等工作,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在控制煤炭产能方面《意见》要求:
要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积极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