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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煤种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 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

发布时间:2012-04-11 10:21:03 来源:第一财经 查看次数:

9日从国家能源局了解到,《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各方意见的征集。这预示着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正式在政策层面得到支持。另外,从国土部方面了解到,对于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将出台配套办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从区域上来看,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内蒙等地主要稀缺煤资源地都将被纳入保护性开发之内。分析人士指出,从长远来看,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时代会对该类煤产业形成支撑。
   
    近期印发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对优质炼焦煤和无烟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事实上,2011年年初,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人就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研究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对炼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并就此组织开展了全国炼焦煤资源调研。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施生产总量控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的1.2倍,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涉及规范》规定的1.2倍。
   
    在生产能力方面,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在加工利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直接燃烧。
   
    另据征求意见稿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山西以汾西等9个矿区高居全国省区榜首,黑龙江、山东、河南、新疆等紧随其后,内蒙古的乌海和包头矿区位列其中。
   
    此外,报道还称此前从权威部门了解到,未来5年,我国炼焦煤需求将继续增长。据预测,到2015年,全国炼焦煤需求总量将新增1.8亿吨,而山西省炼焦煤产量新增预计仅为0.8亿吨,其他省区炼焦煤增量有限,导致届时全国炼焦煤约有1亿吨供需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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