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保障陕西省电力供应。
入冬以来,陕西省电煤库存量始终低位运行。近期,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电力供应矛盾突出,影响了我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全省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陕西省发改委决定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要求2012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省内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市场交易电煤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同时,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取消违规设立的基金及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已设立的自行取消,且不得擅自提高基金征收和收费标准。
陕西省发改委将协调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省内电煤及出省重点合同电煤的运输,督促煤炭企业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