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福建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结合福建煤矿企业实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范围方式、工作安排及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提出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使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煤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到2012年底,全省煤矿企业数量下降至251个以内,比2010年底下降10%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企业数量下降至196个以内,比2010年底下降30%以上。兼并重组范围包括生产矿井、已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已关闭煤矿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兼并重组类型主要有生产矿兼并生产矿、生产矿兼并在建矿、在建矿兼并在建矿等,兼并重组形式主要有全额收购、绝对控股等。
《通知》要求全省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11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国资委(有省属矿参与的)。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国资委(涉及省属矿的)组织专家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经贸委批复(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专家审查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协会承办。
《通知》要求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产煤县(市、区)兼并重组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要建立兼并重组工作报告和专项督查制度,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每年开展一次兼并重组工作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