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李家沟村,几位村民指着不远处的大贝峁煤矿井口,无奈地向记者称:这个原本属于500余全体村民的煤矿所有权,已经被“非法强占”多达8年之久。
事实上,这一资产早在2007年12月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书载明,大贝峁煤矿的采矿权由李家沟村村委会享有。然而现实中,当地政法部门,一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矿权生效的回归调解“拒不理睬”;另一方面,一些官员甘于“趟浑水”,决定将采矿权又一次折价1.6亿元提前转卖。
本报记者通过多方调查,一起原本责权利清晰的矿权之争,竟然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两级地方有关部门“勾兑”之下,变得愈发扑朔迷离。
百亿矿权的“乾坤大挪移”
在榆林市神木县城东行20余公里,大贝峁山下的一座煤矿特别繁忙,运煤卡车不时驶过公路,开进煤山对面的煤厂。但这些拉煤人并不知道,这个名为大贝峁煤矿的矿权目前并不归属于它真正的所有人。
据本报记者了解,1988年,距大贝峁山数百米的神木县李家沟村村委兴办了这家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同年10月,村委会将煤矿承包给本村村民杨步刚等人,承包期为15年。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杨步刚等人须将煤矿采矿许可证等证件、井口、场地等交回村委会。但此后,杨步刚又将煤矿转包,后又有杨治田、王俊清等人介入承包经营。而当2003年10月承包期满,当李家沟村委会欲收回煤矿时发现,煤矿的实际经营人是当地亿万富豪王文学,而原本是集体所有的采矿权也被变更。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该煤矿采矿证上采矿权人为“杨步刚等人”,其企业类型为“股份制”。
李家沟村民代表认为这是无效行为,是实际经营人王文学在经营期间,未经矿权所有人李家沟村民委员会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变更了采矿权。
那么,李家沟大贝峁煤矿到底是如何被“乾坤大挪移”为私人财产?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矿实际经营人王文学在1995年,曾通过其亲戚与当地圪针崖村梅庄村民小组(下称“梅庄村”)签订承包办煤矿合同,在距李家沟煤矿井口500米远的地方,筹建了一个兴达煤矿,但由于办不下任何合法证照手续,被陕西省取缔关闭。此后他便打起了大贝峁煤矿的主意。
“经过一系列政府公关,当地政府随后将已经被取缔关闭的兴达煤矿与大贝峁煤矿合并。”有村民说。资料显示,2000年8月神木县煤炭局发文同意有证照的大贝峁煤矿与被取缔的兴达煤矿联并。同年11月8日,榆林市矿管局专门发文,称受省国土资源局(现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经审查批准,向联办煤矿颁发上述采矿许可证。
也就是这一纸采矿许可证,将大贝峁煤矿采矿权人进行了变更。随后王文学将大贝峁煤矿原井口移到梅庄村。也是通过这次合并,为这个采矿面积只有0.42平方公里的煤矿带来了1.046平方公里的新增井田面积。
此后的2004年2月,王文学再次更换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变更为永兴乡大贝峁煤矿,企业经济类型也变更为私营合作企业。2008年3月,由于全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在李家沟村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文学再次对煤矿进行了扩界。
根据本报记者调查,截至目前,该煤矿井田面积实际已经扩充至6.656平方公里。而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批复,其预测储量高达2290万吨。村民们认为,按照目前市场较低的价格计算,其勘探煤矿价值达上百亿元以上。而当地业内人士认为,其矿井实际价值至少可达30亿元以上。
最高法院调解遭执行“变数”
李家沟村民多年来亦认为,虽然王文学将其被关闭的矿合并至该村煤矿内,但从证照手续上看,大贝峁煤矿应该是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因此李家沟村民从2004年就开始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王文学私改采矿权问题,并且寻求法律渠道解决纷争。
2005年,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以杨步刚在承包经营期间,非法联营后再转包给王文学等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1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李家沟村要求杨步刚及王文学连带返还大贝峁煤矿及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及赔偿其3100万元损失没有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之后,李家沟村不服陕西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文学认可大贝峁煤矿的采矿权由李家沟村村委会享有;李家沟村委会同意王文学经营该矿至2013年9月30日;王文学承包期满时,将煤矿及相关证照归还李家沟村委会。
至此,从法律上李家沟村村委会的矿权终于得到的确认。然而,随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与榆林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却卡了壳。
2008年5月21日,李家沟村村委会申请省高院对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省高院指令榆林市中院执行,而执行中院以“申请执行王文学一案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李家沟方面代理人认为:“最高院调解书明确载明‘大贝峁煤矿的采矿权由李家沟村村委会享有’,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文学拒不履行采矿证的变更手续,李家沟村委会无奈提起执行申请。据此,申请执行王文学的具体执行内容是非常明确的。”
而当记者质疑“没有执行内容”的裁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艾辉向本报记者表示:“将会给正式回复”。但截止记者发稿前,记者并未见到回复。
在上述“驳回执行裁定”后,李家沟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督办此案,但榆林市中院于2011年6月再次做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对此,陕西省法律界多位人士向本报记者强调,对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裁定,其明显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案件时,发现问题的,应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对于该案执行过程中,榆林市中院的“不予执行”裁定,其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代理该案件的一位当地律师表示,目前李家沟村对榆林中院的上述“裁定”,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复议。就前景而言,这位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应该很乐观,但在具体执行上,或难免波折。
隐现复杂利益链?
本报记者调查显示,在上述矿权之争中,由于生效调解书遭遇执行难,而导致李家沟村民们开始赴省进京集体上访。2009年5月25日,陕西省国土厅做出行政决定,通知李家沟村尽快办理采矿证变更手续。然而,未待李家沟村委会展开动作,同年6月23日,陕西省国土厅遭王文学起诉,称被告的行政决定,在原告承包期内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执行再次受阻。
同年9月2日,陕西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专题问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大贝峁煤矿采矿权应归李家沟集体所有,要求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务必于同年9月15日前将此案办理完结。
但时至今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集体矿权,回归仍然遥遥无期。值得玩味的是,神木县政府却无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乃至最高院、省院两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以及陕西省、榆林市两级政府的促合,极力以协调的名义促成煤矿的一次性出让。
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李家沟村委会和一个叫刘晓明的煤老板签定了从2014年起新一轮承包大贝峁煤矿的协议。在该协议的框架下,让刘晓明和王文学共同出资,向每位村民支付一定的出让费,一次性将煤矿“拿走”。村民们百般无奈之下到处上访。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长达8年的一系列维权中,李家沟村村民遭受了巨大的压力。2010年11月,有该村村民代表“被”当地政法部门“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抓捕的事件,亦让500余维权村民感受心寒。
针对“不和谐”的上访事件,当地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据参加会议的村民称,2010年12月1日,在神木县政府主要领导副县长张胜荣、政法委书记张宏智、以及办事处书记张鹏腾等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上,上述几位领导积极开导村民们出让采矿权,并协调让煤老板给村民每人赔付32万元。有村民告诉记者,就在这场会议上,县政府要求要村民代表在这次会议的记录上签字,张鹏腾竟然以释放被抓的村民边团小、杨治胜为由,来胁迫村民代表签字。
“签字是被逼无奈,我们作为村民代表,非常了解谁要掠夺我们的采矿权。”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百亿矿权利益中,当地政府部门某些主管官员实际上亦是一个链条。“这么大的富矿,那些头头不会没有利益。”村民代表的此项说法,本报记者并未获得证实。
李家沟代理方认为,在矿权手续尚未变更回集体矿权之前,神木县政府组织的旨在提前卖矿的协调会,是对李家沟矿实际所有人的一种侵权行为。
但神木县政法委书记张宏智在电话中称:“这个事件已经平息了,不希望媒体再关注。”而该矿实际经营人王文学也向本报记者称:“这个矿的矿权的事情比较复杂,政府部门已经明确相关处理办法,无须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