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h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