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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合资证券公司外资可持股49%

发布时间:2012-10-17 11:13: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16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已正式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可达49%。此外,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以下为证监会令全文: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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