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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地方政府可对其他有色金属原矿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发布时间:2012-04-12 10:51:54 来源:经济场参考报 查看次数:

  继计征方式和税率标准调整之后,部分地方正积极探索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甘肃等省份拟将地下水等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内。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将再度提速。

  记者了解到,继2月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之后,部分省份正酝酿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地下水、地热水等水资源开征资源税。

  甘肃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撰文指出,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资源税普遍征收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保护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研究开征资源税,是发展经济、扩大地方税收规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经过调查测算,已经提出拟对地下水、地热水等开征资源税,对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

  甘肃酝酿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非偶然,国家已授权省一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原矿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说,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等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此方向扩大,而且考虑到水资源浪费情况严重,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征收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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