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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月,营口市将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

发布时间:2017-05-27 11:50:16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查看次数:

为解决营口市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从5月25日起,营口全市将开展制品企业环境治理。

一、治理范围

全市制品企业。涉及其他行业企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

1.环保手续齐全。

2.炉(窑)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生产车间及炉体要封闭,厂区及主要道路要硬化,减少扬尘污染。

四、制品企业复产验收程序

停产企业复产要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产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继续停产整治。

对正在生产的企业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复产标准的可继续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复产按照上述复产验收程序进行。

五、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

1.制品企业(含复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待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重烧砂窑、轻烧砂窑、电熔砂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即烟(粉)尘浓度排放限值为200 mg/m3、二氧化硫浓度排放限值为850 mg/m3,其他炉窑、生产设施按照类别和燃料性质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 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应同时达到环保、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环境治理标准要求。

3. 鼓励、支持制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高治理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 9月30日前全市制品企业应完成环境治理对标整治工作,逾期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制品企业环境治理达标验收程序

制品企业按期完成整治后,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治时间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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