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负责建设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由于盐湖镁业尚处于建设期、未投产试车,不能产生相应的流动资金,盐湖镁业不具备大额银团贷款的主体资格,为了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公司拟向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6.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盐湖镁业财务资助概述
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初始概算总投资198亿元,经公司五届九次董事会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概算总投资调整为279亿元,根据公司与银团达成的意见,金属镁一体化项目自有资金必须达到30%,银团才可提供70%的贷款给本公司。公司从银团取得贷款后再向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至目前盐湖镁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注册资本金为83.7亿元,公司已提供财务资助139亿元,因此,本次需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6.3亿元(总投资概算279亿元-自有资金83.7亿元-前期财务资助139亿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盐湖镁业其他13家股东,由于自身情况,无法提供财务资助,已将其持有的盐湖镁业股权质押给本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由本公司提供。
注:盐湖镁业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60亿元,待各股东出资额全部到位之后,盐湖镁业再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
经营范围:金属镁、纯碱、氯化钙、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根据政府通告,煤炭现货交易至北郊煤炭市场经营)、焦粉(根据政府通告,煤炭现货交易至北郊煤炭市场经营)、镁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财务资助方是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接受财务资助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同意对乙方为进行项目建设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甲方通过银团贷款,所借款项直接对乙方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56.3亿元,财务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由乙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不再另行收取资金占用费。甲方对本协议项下借款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及监督权,乙方保证依法积极地配合甲方行使知情权及监督权。乙方承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将甲方所担保的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事务。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以及甲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之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
本协议自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三、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盐湖镁业正处于项目建设关键时期,因盐湖镁业不具备大额银团贷款的主体,故公司申请贷款后用于向镁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此次贷款并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及负债总额,但若金属镁一体化项目不能按时归还债务,则会加重公司财务负担。镁资源是公司的优势资源,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的实施可以带动氯、钠、煤、石灰石等多种资源综合开发,在盐湖地区构筑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建设符合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和盐湖股份的发展战略;从盐湖镁业发展角度看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盈利前景较好,生产技术先进,董事会认为对从可研报告看盐湖镁业公司未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对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是可控的。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具体运营情况,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向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对保证被资助对象项目建设起到促进作用,资金占用费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盐湖镁业其他股东本次未提供财务资助,其持有盐湖镁业的股权已质押给了公司。因此,本次财务资助程序合法、合规,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总体风险可控。
五、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210.65亿元,(其中对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139亿元,对间接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海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9.85亿元,对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亿元,对间接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5亿元,本次对盐湖镁业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56.3亿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