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6月
【涉及领域】电子商务
【政策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能有效的避免网上交易面临 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当前,网上交易发展快,潜力大。但网上交易参与方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网上交易的行业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环境体建设还不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规避交易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对面接触,多通过互联网谈判、签约,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网络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但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基本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本质改变,因此,开展网上交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开展网上交易离不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为网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确保交易安全,网上交易参与方,尤其是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交易信息,洽谈签约,履行合同,上述行为对互联网络安全有直接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
三、网上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网上交易参与方防范交易风险
1、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上交易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国际性和自由性,洽谈、签约乃至履行合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二,交易各方很少真实接触,在了解他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第三,较之传统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更易发生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货到不付款、款到不交货、合同欺诈等风险。
交易参与方要保持警惕,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通过多种渠道积极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2、掌握交易各方真实情况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对方主动告知,可以向交易服务提供者查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网上交易参与方也要主动把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交易一方拒绝提供基本信息,其他参与方要谨慎对待,尽量不与其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缔结合同要充分协商
网上交易参与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上谈判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对下列事项协商一致: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电子自动交易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网上交易参与方如约定采用格式合同,制定合同的一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其他各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网上交易参与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大宗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建议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保证交易安全。
5、建设高效的配送体系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建设网上购物的配送支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水平,保证商品的准确、顺畅、及时送达。
6、注意网上支付安全
网上交易参与方选择网上支付,要通过网上商业银行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确保网上支付的安全。
7、依法发布网络广告
网上交易参与方发布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隐性广告。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网上交易参与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数据、文件资料,尤其是大宗交易,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年;日常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60日。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规范服务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
针对特定购买人自主开发网上B2B交易平台的企业,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2、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服务提供者要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和软件,提高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3、规范服务,健全制度
服务提供者要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注册制度和用户协议,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4、规章制度公示
服务提供者要以合理的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规章制度,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条款,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网上交易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未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参与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出卖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以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出卖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服务提供者要积极协助消费者采取法律措施。
6、维护用户利益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注意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尽力杜绝垃圾邮件的传播。
7、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要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和资料,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8、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四、网上交易促进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展网上交易。大型企业是开展网上交易的骨干力量,要发挥自身优势,率先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中小企业要提高对网上交易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网上交易。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应用网上交易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鼓励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重要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提高我国网上交易的整体水平。
鼓励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网上交易发展模式,提高网上交易水平;积极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公共的B2B交易平台,营造良好交易环境;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相关行业规范,为我国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法制环境建设提供经验。
鼓励相关机构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领域进行探索与尝试,鼓励企业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相关的信用体系、安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现代物流体系,参与制定网上交易标准和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