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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企业亟待跨过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5-01-22 12:42:54 来源:中国化工报 查看次数:

  记者近日从工信部了解到,该部已于去年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底之前仍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的公告。这是新版准入条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后,工信部首次对兰炭行业准入作出解释,意味着国内兰炭企业2014年4月1日之前建设、投产的项目在2016年底前要达到行业准入条件,2017年1月1日后,将按照2014年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标准。

 

  2009年之前兰炭一直作为淘汰类产品,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本),首次将其纳入焦化类产品管理,要求兰炭企业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等抑尘、除尘设施,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此外,企业产生的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严禁生产废水外排。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秘书长石岩峰向记者介绍,目前绝大多数兰炭企业没有配套除尘抑尘、生产废水处理、煤气净化等设施,目前全国基本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本)的兰炭企业仅有3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本)要求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单炉生产能力需要达到≥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需达到≥100万吨/年。

 

  据悉,工信部2014年底发布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要求,生产企业要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半焦(兰炭)生产企业具备除尘抑尘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焦油渣脱硫废渣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废水(液)处理设施,并提供相关环保设施(除尘、煤气净化、化产回收、脱硫、污水处理、煤气利用等)的数码照片以及5分钟左右的环保设施现场视频。对此,石岩峰表示,如果2016年环保投入不到位,到2017年生产能力要求达到100万吨/年,企业达到准入条件的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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