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不断收紧的货币政策,另一边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这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非理性上涨。
在民间资本最活跃的温州,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温州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数量达1879家,包括186家担保公司、1088家投资(咨询)公司等。
在民间,这些机构被称为“地下钱庄”,也被概称为“担保公司”。2011年,这些机构的数目一直在增长。
担保公司,原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第三方。而如今,它成为了高利贷融资链条 里最积极的推动者——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凑集资金,再通过各种方式将钱以高利贷出去。
以一个注册资金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担保8个亿到10个亿,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往往将担保的额度降低。1亿元的资本金放着不能动,假设担保一个亿,担保的收益率大概在2厘到3厘,收益最多仅为300万;假设担保10个亿,收益最多也仅为3000万,这已经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再减去运营成本,利润空间很有限。
而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担保需要承担的风险和借钱出去承担的风险几乎相同。
所以,从收益和风险比例来看,没有人会愿意让1亿的资本金睡大觉,钱生钱的游戏其实很简单。高林表示,如果把这一个亿拿来拆借,它的利息是5分到6分,和担保业务相比,放高利贷更具有诱惑性。
针对这种乱象,在3月中旬,银监会在系统内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担保公司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达到监管要求,才能获得准入牌照。
但事实上,在浙江,这次整顿并没有显著成效。
据悉,在高利贷融资的链条里,银行业主动或被动地扮演着极为微妙的角色。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民间的集资,包括从企业实体经济里转移过来的资金、社会的闲散资金等;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渠道从银行流出来的资金。
中国高利贷六十年
1950-1980:国家全面垄断金融,高利贷被视为一种剥削和罪恶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高利贷”等民间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经济剥削。陈志武教授在其著作《金融的逻辑》写道:“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接管,中国禁止了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
1980-2008:地下钱庄式高利贷涌现,时常被指非法集资而遭刑罚
1984年9月,当时还是某医院普通会计的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但是“方兴钱庄”成立当天当地几家国有银行和信用社就立即上门交涉,称私人开办钱庄属于非法行为,并要求立即停业。温州市政府也下达了“先不试办”的传真电报。“方兴钱庄”在见过一天阳光之后就被迫转入“地下”,成为了温州众多地下钱庄的一员。
此后,随着民间资本的左冲右突,全国各地的民间金融开始以各种方式登上舞台,地下钱庄、标会、抬会、合会等信贷交易组织应运而生。但这些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却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被罚被判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吴英案”尤为引人注目。2009年,吴英被控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但“在整个案子中,它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
2008年至今:准许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但仍旧受到限制和歧视
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自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真正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力。“只贷不存”的原则,等于“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不足。
此外,税收歧视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又一个瓶颈。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例如,银行业的所得税是按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却是对贷款的全部利息收税。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茅于轼对此评价说:“让民营资本出钱,却不让做大股东,民营资本即使进去了也没有话语权,这对民营资本没有多大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