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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网销新政面世:98%机构无缘网销

发布时间:2011-09-28 13:36:42 来源:南方都市报 查看次数:

       近年来越来越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网上销售保险,保监会为了防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网销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积聚,昨日出台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有资格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根据保监会数据,去年底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共有2200余家,但全国性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到20家。虽然今年保监会批复全国牌照速度加快,但业内估算全国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占比在1%左右。

  因此新规出台后,98%以上的保险中介机构无缘网销。该《办法》将于明年11日起实施。

  98%保险小中介无缘网销

  根据《办法》,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监会从2010年初才开始陆续批复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牌照。虽然今年保监会批复全国牌照速度加快,但业内估算全国性的专业中介机构占比在1%左右。绝大多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属于区域性的中介公司。这意味着《办法》将98%以上的区域保险中介机构排除在外,它们将无缘网销业务。

  一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表示,网销保险具有跨地域性,保监会这一门槛主要是为了防范异地销售后没有相关的服务机构跟上引发的风险。目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趋势也是逐渐扩大经营范围,通过增资及整合旗下各区域法人公司的形式成为全国性中介机构。但《办法》没有明确在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未开展分支机构的地方是否能够做网销业务,但通常公司不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做业务。

  而保监会人士昨日亦表示,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

  投保信息须实时对接

  《办法》对中介机构开展网销的技术亦有规定,要求其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一资深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不仅提高了中介机构开展网销的资格门槛,而且对技术要求很高。尤其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这块,这需要保险中介机构有强大的IT系统支撑,这投入的工程就比较大。目前业内只有少数几家保险中介公司能够做到这点。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同时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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